继续在其网站上虚假宣传有损我公司名誉的信息
我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雷鸟新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雷鸟新技术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05)威环民一初字第1824号审理查明,雷鸟新技术公司在其网站上两次公开发布的信息中部分内容对我公司造成名誉权的侵害,也给我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良的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第第一款第(九)项和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0日判决如下:
一、雷鸟新技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发布向我公司的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核。逾期由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雷鸟新技术公司负担);
二、雷鸟新技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 雷鸟新技术公司在法定期间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法制社会人人应依法办事,雷鸟新技术公司理应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停止发布对我公司名誉损害的任何信息,而至今雷鸟新技术公司对生效的法院判决置若罔闻,继续发布损害我公司名誉的信息,其行为不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更应受到舆论的谴责,我公司将继续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